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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懲治走私條例 EN
為懲治私運政府管制物品或應稅物品之進口或出口,特制定本條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3 年 07 月 02 日
要旨:
懲治走私條例第一條對於合於該條例所列處罰規定之案件,固賦海關或關 務署以移送司法或軍法機關處理之權責,但此並非限制檢察官偵查犯罪職 權之發動,本件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查獲移送第一審檢察官偵查,檢察官 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上訴人等有犯罪嫌疑,因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 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起公訴,不生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