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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EN
刑法施行前,累犯舊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不同一之罪或不同款之罪一次者,其加重本刑不得逾三分之一。
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更定其刑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