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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前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