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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三項撤銷其假釋者,不在此限。
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在此限。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4 年 02 月 09 日
要旨: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並未規定減刑裁定之效力得回溯至該條例 施行前被告假釋出獄之日,則減刑裁定之刑期,自應以該裁定由檢察官指 揮執行之日,為執行完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