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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9 年 01 月 24 日
要旨:
被告所犯殺人罪犯罪地在英、法兩國共管屬地「三托」島,依刑法第七條 前段規定,應適用刑法處罰。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0 年 04 月 15 日
要旨:
被告係在外國籍輪船工作,並在國外逃亡,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及第七條 之規定,應無適用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三款所定罪名論 處之餘地,原審竟論被告以違反政府依國家總動員法所發限制海員退職命 令之罪,顯屬判決適用法則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