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有二種以上之主刑者,加減時併加減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上減輕其刑,如所犯本條有兩種以上主刑時,應就法定之各主刑,按 所減之標準,併予核減,再於減得之法定主刑範圍內,量予處刑,並非於 法定各種主刑內任擇一種,或就擬處之刑,予以減輕,而置其他主刑於不 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