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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4 年 02 月 11 日
要旨:
森林法第五十條第一項所定併科罰金,為贓額之二倍以上五倍以下,而罰 金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其最高額之五倍減輕二分之一應為二倍半以 下,最低額不減仍為二倍。本件按贓額新臺幣八百三十四元一角三分,折 合銀元為二百七十八元零四分,其二倍以上二倍半以下,應為五百五十六 元零八分以上六百九十五元一角以下,原判決處以罰金八百三十四元一角 三分,顯逾減輕後最高額之範圍,自屬有違法令。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3 年 07 月 01 日
要旨:
罰金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為刑法第六十八條所明定。上訴人竊盜之 林木計值新臺幣一百二十三元六角,原判決減輕其徒刑外,按贓額新臺幣 一百二十三元六角折合銀元併科罰金五十元,而將森林法第五十條第一項 所定最低度贓額二倍之罰金,亦予減輕,自屬違法。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0 年 12 月 07 日
要旨:
罰金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為刑法第六十八條所明定。被告等結夥在 某處保安林竊取竹出售,得價新臺幣十元五角,原判決依森林法第五 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除減處有期徒刑三月外,按贓額新臺幣十元 五角折合銀幣併科罰金,竟將該條所定最低度二倍之贓額,併予減輕,於 法殊有未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