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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9 年 07 月 26 日
要旨:
有罪判決確定後,檢察官發見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聲請更定 其刑,係以主刑漏未依同法第四十七條累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為聲請之 範圍。至於,確定判決主文諭知之從刑及其他部分,例如沒收、緩刑、保 安處分等是,因非聲請更定之範圍,即令有違法之情形存在,如合於非常 上訴之條件者,應另以非常上訴救濟之,尚非可依更定其刑之裁定程序予 以救濟而將之撤銷。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7 年 12 月 11 日
要旨:
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為累犯者,不在更定其刑之列,為刑法第四十 八條但書所明定,本件發覺被告為累犯,既在其刑之執行完畢以後,即無 更定其刑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