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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前三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1 年 05 月 02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項幫助他人使之自殺罪,須於他人起意自殺之後 ,對於其自殺之行為,加以助力,以促成或便利其自殺為要件。事先對於 他人縱有欺騙侮辱情事,而於其人自尋短見之行為,並未加以助力,僅未 予以阻止者,尚不能繩以幫助他人使之自殺之罪。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2 月 04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項幫助他人使之自殺之罪,須於他人起意自殺之 後,對於其自殺行為加以助力,以促成或便利其自殺為要件。若事前對於 他人因其他原因有所責詈,而於其人因羞忿難堪自萌短見之行為,並未加 以阻力,僅作旁觀態度,不加阻止者,尚不能繩以幫助他人使之自殺之罪 。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6 月 28 日
要旨:
教唆他人自殺罪,係指被教唆人於受教唆後願否自殺,仍由自己之意思決 定者而言。如被教唆人之自殺,係受教唆人之威脅所致,並非由於自由考 慮之結果,即與教唆他人自殺之情形不同,其教唆者自應以殺人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