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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意圖欺騙他人而偽造或仿造已登記之商標、商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1 年 05 月 09 日
要旨:
臺灣省菸酒公賣局,係菸酒專賣機關,該局出售各種酒類所用標紙,應視 為具有特許性質之專賣憑證,與普通商標不同。其持有或意圖供行使之用 而收集此類特許憑證者,法律上無處罰明文。被告持有該局米酒芬芳酒標 紙,既係向他人買來,而非自己或與他人所共同偽造,亦未曾予以使用, 自難構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犯罪。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6 年 06 月 22 日
要旨:
仿造商標,祇以製造類似之商標可使一般人誤認為真正商標為已足。上訴 人等鈐用之三金錢商標,雖無圈帶,然其金錢之個數平排之形狀等,均與 某號之三金錢嘜商標相類似,實足以使一般人誤認為即係該號之出品,自 不得謂非仿造。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商號仿單,係用以說明其商品之特質,故就其性質言,除商號關係外,並 為商人所製文書之一種,上訴人將偽造之仿單給與買主,以外貨冒充某紗 廠之出品,顯於偽造商號外,更有行使偽造文書以損害他人之行為,應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從一重處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