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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十八條所規定之年齡,係用周年法計算,而非用歷年法計算,換言 之,即以其出生之日起經過一年,始為滿一歲之方法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