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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26 日
要旨:
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項之罪,祇以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為常 業為構成要件,其是否因此得有財物,原非所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