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6 年 12 月 18 日
要旨: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所謂煽惑,必以對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為之而有公然 性質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