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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11 月 09 日
要旨: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係指其結社以妨害 公共安寧秩序及其他某種類之犯罪為目的者而言,若因對於某人挾嫌,希 圖加害,而與多數共犯結合商議,相約為特定之一個犯罪之實行,不能依 該條項論罪。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九款之罪,必須具備結合大幫與肆行搶劫之兩 種條件,始克成立。故僅係加入有團體組織之大幫匪徒內,而未參與搶劫 之行為者,縱不能免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妨害秩序罪之責任,斷無由成立 該條款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