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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EN
法院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聘請參與諮詢之商業調解委員,不以參與同事件商業調解程序者為限。
商業事件審理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法院及當事人為實現公正、迅速及經濟之審理,應有計畫進行訴訟程序。
法院為言詞辯論期日之準備,得聘請商業調解委員參與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