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EN
本辦法依商業事件審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調解委員行調解,得支領日費、旅費,並得酌支報酬;其計算方法及數額由司法院定之。
前項日費、旅費及報酬,由國庫負擔。
商業事件審理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商業法院得經政府機關、學術機構、職業團體、商業團體、工業團體或其他機關團體推薦,遴聘對商業事件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為商業調解委員。
商業調解委員之資格、遴聘、考核、訓練、解任及報酬等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民事訴訟法有關法官迴避之規定,於商業調解委員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