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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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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法
EN
第 66 條
商業非訟事件之聲請,以合議裁定之。
第二章、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於商業非訟事件準用之。
因商業非訟事件而聲請調解者,其調解聲請費之徵收準用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
非訟事件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第 13 條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第 14 條
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
商業事件審理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47 條
當事人經法院許可,得聲明專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
前項聲明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為之。但經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稱之專家證人,為依其知識、技能、經驗、訓練或教育,在財經、會計、公司治理、科學、技術或其他專業知識領域,有助於法院理解或認定事實、證據及經驗法則之人。
第 48 條
當事人聲明專家證人,應表明專家證人之姓名、學經歷、專業領域、應證事實及訊問之事項。
第 49 條
專家證人應以書面出具專業意見,並附具結之結文,交由當事人提出於法院。但經法院許可者,得以言詞提出,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
專家證人出具前項意見時,應揭露以下資訊:
一、學經歷、專業領域及曾參與案例。
二、專業意見或相關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與當事人、關係人或其程序代理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
三、專業意見或相關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受當事人、關係人或其程序代理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
四、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分及其金額或價值。
第 50 條
當事人收受前條書面專業意見後,得於法院指定期間,以書狀對他造之專家證人提出詢問。
專家證人應以書面回答前項詢問。專家證人所為之回答,視為其專業意見之一部。
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之聲請,通知專家證人到場陳述意見。
專家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回答詢問時,法院得審酌情形,不採納該專業意見為證據。
第 51 條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限期命兩造聲明之專家證人,就爭點或其他必要事項進行討論,以書面共同出具專業意見。
前項專業意見應分別敘明達成共識之部分與無法達成共識之部分,並應敘明意見分歧之理由摘要。
第一項之專業意見,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第 52 條
專家證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於訊問期日對其他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發問。
專家證人之酬金及其他費用,由聲明之當事人支付。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二十二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規定,於專家證人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