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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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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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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 30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一條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民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
第 21 條
勞動調解委員請求報酬之數額,依調解事件之性質,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每人每件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其他勞動調解事件,每人每件以新臺幣八百元為限。但承辦法官得視事件之繁簡、進行次數、終結情形、勞動調解委員參與狀況等情形,於新臺幣五百元至八千元之範圍內增減之。
前項報酬之支給,不以調解成立者為限。
報酬之數額逾新臺幣五千元者,應先經法院院長之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