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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EN
公證人對有業務關係之請求人,應實施持續性之請求人審查,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公證、認證事務詳細審視,確保請求人所為之請求與其業務性質、風險相符,必要時並應瞭解資金之直接來源或去向。
二、定期檢視辨識請求人及實質受益人身分之資訊是否足夠,並確保該等資訊之更新。請求人評估為高風險者,應每年至少檢視一次。
三、依重要性及風險程度,對現有之請求人身分資料進行審查。得知請求人身分與背景資訊有重大變動時,應考量前次審查之時點及所取得資料之適足性後,於適當時機對已存在之往來關係進行審查。
四、對請求人資訊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發現請求人涉及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請求人之交易、帳戶之運作方式出現與其業務性質不符之重大變動或與前次不同時,應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再次確認身分。
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5 日 ) EN
公證人應確認請求人之身分範圍如下:
一、請求人為自然人者: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居所地址、聯絡方式、國籍及職業。
二、請求人為法人、團體者:
(一)名稱、登記地址、註冊地國、聯絡方式及營業項目。但營業項目依當地國法令無法取得者,不在此限。
(二)擔任高階管理人員之姓名。
(三)是否發行無記名股票,以及對無記名股票之管理措施。
(四)所有權及控制權結構、實質受益人。如對具控制權之自然人是否為實質受益人有所懷疑時,應辨識有無透過其他方式對請求人行使控制權之自然人。
三、請求人為信託之受託人者:
(一) 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信託受益人或與上述人員具相當或類似職務者之姓名、聯絡方式及住居所地址。
(二) 擔任高階管理人員之姓名。
(三) 所有權及控制權結構、實質受益人或其他可有效控制該信託之人。
請求人委任代理人辦理者,公證人應查證代理之事實,並確認代理人身分。
請求人具下列身分者,除已發行無記名股票情形者外,不適用第一項辨識實質受益人之規定:
一、我國政府機關。
二、我國公營事業機構。
三、外國政府機關。
四、我國政府機關主管之基金。
五、員工持股信託、員工福利儲蓄信託。
公證人確認請求人身分之方式如下,並應留存請求人下列身分紀錄或相關證明文件之正本或影本:
一、瞭解業務關係之目的與性質,並視情形取得相關資訊。
二、請求人為自然人者,應核對請求人之國民身分證、居留證、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其身分之原本。
三、請求人為法人、團體者,應瞭解其業務性質及控制權結構,並取得下列資料:
(一)設立或註冊證明。
(二)章程。但前條第三項所列之人,或經確認未訂章程或類似權利文件者,不在此限。
(三)得證明實質受益人之股東名冊,或其他得以合理驗證實質受益人身分之可靠來源之資料或資訊。
四、請求人為信託之受託人者,應瞭解其性質及控制權結構,並取得下列資料:
(一)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信託受益人或與上述人員具相當或類似職務者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信託契約或類似之權利文件。但前條第三項所列之人,或經確認未以書面訂立信託契約或類似權利文件者,不在此限。
(三)得證明所有權人、實質受益人或其他可有效控制該信託之人之相關證明文件,或其他得以合理驗證上開人員身分之可靠來源之資料或資訊。
請求人委任代理人辦理者,公證人應依前項方式確認代理人身分。
公證人於確認請求人身分時,應詢問請求人或使請求人填寫聲明書,並利用外部資料庫或可靠資訊來源確認請求人及其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員是否為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
一、請求人或其實質受益人若為現任國內外政府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應將該請求人直接視為高風險,並採取第十七條第二款各目之強化確認身分措施。
二、前款規定於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之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亦適用之。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之範圍,依本法第七條第四項後段所定辦法之規定認定之。
第十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對象,其實質受益人或高階管理人員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時,不適用前項規定。
公證人於確認請求人身分時,應檢核請求人、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員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或名稱,並確認是否為資恐防制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前項之檢核政策及程序,應包括比對與篩檢邏輯、檢核作業之執行程序、檢視標準,並記載於第四條之實施要點。
公證人依第一項執行檢核情形應予記錄,並依第二十條規定進行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