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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少年及家事法院辦理本法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案件之期限,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地方法院辦理前項案件之期限,準用本規則之規定。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少年及家事法院,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管轄下列第一審事件: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案件。
二、家事事件法之事件。
三、其他法律規定由少年及家事法院、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家事法庭處理之事件。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生非訟事件之抗告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由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
前二項事件,於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家事法庭辦理之。但得視實際情形,由專人兼辦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第一審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對應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