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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EN
親子關係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
一、子女或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
二、父、母、養父或養母住所地之法院。
前項事件,有未成年子女或養子女為被告時,由其住所地之法院專屬管轄。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1 年 12 月 08 日
要旨:
收養子女違反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規定者,僅得向法院請求撤銷收養 關係,並非當然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