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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EN
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裁定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
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裁定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
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一項裁定準用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0 月 17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六百四十條第二項所謂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係指以宣告 死亡為原因,而直接取得失蹤人所有財產之人而言,如其繼承人、受遺贈 人及死因契約之受贈人等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