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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EN
拘提、管收除前三條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 ) EN
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拘提之。但以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為限。
一、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顯有隱匿、毀棄或處分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虞。
四、無正當理由違反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管收顯難進行清算程序者,法院得管收之:
一、有前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之情形。
二、違反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管收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管收之原因消滅時,應即釋放被管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