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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而依中華民國法律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聲請登記者,亦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 EN
夫妻財產制,夫妻以書面合意適用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者,依其合意所定之法律。
夫妻無前項之合意或其合意依前項之法律無效時,其夫妻財產制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前二項之規定,關於夫妻之不動產,如依其所在地法,應從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