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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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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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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 25 條
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書,應記載民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清算人職務執行之情形與清算終結之日期,附具非訟事件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之文件,並於聲請書內載明其名稱及件數。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40 條
清算人之職務如左: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者。
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
非訟事件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第 91 條
法人清算終結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
為前項聲請者,應附具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