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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三款所列文件,其含義如下:
一、董事證明資格之文件:係指董事之產生及其應備資格之證明文件。
二、財產證明文件:係指法人獲准登記成立時,即將該財產移轉為其所有之承諾書或其他文件。
非訟事件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法人設立之登記,除依民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附具下列文件:
一、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之文件。
二、董事資格之證明文件。設有監察人者,其資格之證明文件。
三、社員名簿或財產目錄,並其所有人名義為法人籌備處之財產證明文件。
四、法人及其董事之簽名式或印鑑。
法人辦理分事務所之登記時,應附具下列文件:
一、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之文件。
二、分事務所負責人資格之證明文件。
三、分事務所及其負責人之簽名式或印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