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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證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所稱該地區民間公證人,係指地區公證人公會之會員及許可兼業律師者之贊助會員。

公證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 EN
地區公證人公會,應為該地區民間之公證人辦理責任保險,以確保民間之公證人因執行職務依第六十七條規定參加責任保險所不能理賠之損害賠償。
前項保險契約於每一保險事故之最低保險金額,由司法院視情勢需要,以命令定之。但保險人對同一保險年度內之最高賠償金額得限制在最低保險金額之四倍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