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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證法 EN
請求就股東會或其他集會之決議作成公證書者,依前條之規定收取費用。
公證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 EN
請求作成公證書,須實際體驗者,依其所需之時間,按一小時加收費用一千元;不滿一小時者,按一小時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