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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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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
本細則施行前,各法院已受理之非訟事件尚未終結者,依本細則辦理之。但本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三款所定者,依實施前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第 197 條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其法院管轄權及審理程序依下列之規定:
一、地方法院未為終局裁定者,依本法修正後之規定。
二、地方法院已為終局裁定尚未送抗告法院者,依本法修正後之規定。
三、抗告法院未為終局裁定者,依本法修正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