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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依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聲請付與裁定書之權利受侵害人,應釋明其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非訟事件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裁定應送達於受裁定之人;必要時,並得送達於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得聲請法院付與裁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