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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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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四條但書之規定,准許旁聽時,應記明筆錄。
非訟事件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第 34 條
訊問關係人、證人或鑑定人,不公開之。但法院認為適當時得許旁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