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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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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第 4 條
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之事件,其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1.
裁判字號:
79 年台抗字第 29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9 年 09 月 10 日
要旨:
非訟事件法第四條第一項所謂直接上級法院,係指管轄各該有爭議事件之 上級法院而言,故有爭議之各法院為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而在同一高等法 院或其分院管轄區域內者,以該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直接上級法院,若不 在同一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爭議之各法院為高等法院或其 分院者,均應以最高法院為再上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