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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
前項情形,法院於裁定前,得命關係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3 年 08 月 15 日
要旨:
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得為抗告,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因解散公司之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既未受該裁定之送達,其與聲請解 散公司之聲請人及公司之利害復常相違反,是其抗告期間,應自因解散公 司裁定而主張權利受侵害者知悉裁定時起算,用符法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