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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依前條規定為登記之住所或居所遷移至原法院管轄區域以外時,應為遷移之陳報。
前項陳報,得由配偶之一方為之;陳報時應提出原登記簿謄本。
非訟事件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民法有關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由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在住所地為登記或其主要財產在居所地者,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之法院者,由司法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前二項登記事務,由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