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判例

法規名稱: 破產法
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
前項聲請,縱在和解程序中,亦得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和解之可能者,得駁回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5 年 07 月 30 日
要旨:
破產之聲請,固應以多數債權人之存在為前提,而聲請破產非不得由其中 一債權人為之,但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 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