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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破產法
法院如認為債權人會議可決之調協條件公允,應以裁定認可調協。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0 年 05 月 23 日
要旨:
認可調協之裁定確定時,破產程序即為終結,破產管理人對於破產財團之 權限當然消滅,破產人因破產之宣告所喪失之財產管理權亦即回復。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認可調協之裁定確定時,破產程序即為終結,破產管理人對於破產財團之 權限當然消滅,破產人因破產之宣告所喪失之財產管理權亦即回復。雖調 協有時得撤銷之,亦不過撤銷後續行破產程序時,破產人仍喪失其管理及 處分權,破產管理人仍回復其資格,不得因調協日後或得撤銷,即為反對 之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