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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破產法
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本節債權人會議準用之。
破產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債權人會議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出席破產債權人過半數,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超過總債權額之半數者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