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破產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破產法
第 118 條
法院應預定債權人會議期日及其應議事項公告之。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154 條
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依職權定之。
第 156 條
審判長定期日後,法院書記官應作通知書送達於訴訟關係人。但經審判長面告以所定之期日命其到場,或訴訟關係人曾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破產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第 5 條
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