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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破產法
左列各款債權,不得為破產債權。
一、破產宣告後之利息。
二、參加破產程序所支出之費用。
三、因破產宣告後之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及違約金。
四、罰金、罰鍰及追徵金。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9 年 10 月 24 日
要旨:
破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破產宣告後之利息,不得為破產債權,並 不包括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抵押權之別 除權在內。又該抵押權依民法第八百六十一條本文規定,除原債權外,尚 包括利息及遲延利息在內。被上訴人計算上開利息,其利率未超過法律限 制部分,自得主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