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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EN
已查封之不動產,以債務人為保管人者,債務人仍得為從來之管理或使用。由債務人以外之人保管者,執行法院得許債務人於必要範圍內管理或使用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0 年 10 月 06 日
要旨:
不動產經查封後,債務人將其所有權移轉於第三人者,其移轉行為對於債 權人不生效力,業經本院著有判列。為貫徹查封之效力起見,債權人自得 禁止債務人為處分其財產之行為,是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既在被 上訴人聲請法院查封以後,被上訴人以上訴人此項處分行為為無效,而訴 請塗銷其所有權移轉登記,自非法所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