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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EN
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自行拘束債務人之自由或押收其財產,而聲請法院處理者,依本法規定有關執行程序辦理之。
前項情形,如債權人尚未聲請強制執行者,視為強制執行之聲請。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