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判例

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EN
債務人或第三人就強制執行事件得提起異議之訴時,執行法院得指示其另行起訴,或諭知債權人,經其同意後,即由執行法院撤銷強制執行。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9 年 04 月 09 日
要旨:
強制執行法第十七條所謂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 非債務人所有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係指查報之財產確非債 務人所有者而言。若該財產是否債務人所有尚待審認方能確定,執行法院 既無逕行審判之權限,尤非聲明同法第十二條所定之異議所能救濟,自應 依同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指示主張有排除強制執行權利之第三人,提起執 行異議之訴,以資解決。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9 月 11 日
要旨:
抵押權不能妨礙抵押物之交付或讓與,此觀民法第八百六十六條、第八百 六十七條之規定自明。故第三人對於執行標的物之抵押權,並非足以排除 強制執行之權利。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6 月 26 日
要旨:
出典人於典權設定後,得將典物之所有權讓與他人,民法第九百十八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故出典人之債權人僅就典物為禁止出典人讓與其所有權之 假扣押時,典權人不得提起異議之訴。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5 月 21 日
要旨:
假扣押,雖係禁止債務人處分其財產以保全強制執行,但債務人處分其財 產時,惟對於該聲請假扣押之債權人為無效,故債務人與該債權人成立和 解,將該項財產權讓與該債權人者,不得謂其處分為無效,嗣後他債權人 就該財產聲請執行時,該債權人自得提起異議之訴。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合夥營業雖已停止,各合夥人對於合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亦非當然消 滅。自不能僅因合夥營業已經停止,即以合夥財產之一部,為合夥人中一 人債務之執行標的物。
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債權人因債務人對於判決確定後成立之和解契約延不履行,聲請按照確定 判決執行時,執行法院自應准予執行,即使債務人主張其和解為消滅或妨 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亦祇能依法提起異議之訴,要不得謂其和解有阻止 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
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第三人如主張假扣押之標的物為自己所有者,僅得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不 得對於假扣押裁定提起抗告。
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30 日
要旨:
第三人對於假扣押之不動產有抵押權時,雖就該不動產之賣得價金有優先 受償之權,但不得排除他人就該不動產為假扣押。
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債務人以無償行為處分其財產,如害及債權,債權人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而在未經撤銷以前,其處分既非當然無效,則因其處分而取得所有權之 第三人,自得拒絕債權人之執行,不能因其處分具有撤銷之原因,即謂不 生移轉所有權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