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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EN
假扣押之執行,除本章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不動產、船舶及航空器執行之規定。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4 年 10 月 27 日
要旨:
假扣押之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準用關於動產不動產執行之 規定,故假扣押之執行亦係以查封為開始,而以假扣押之標的脫離假扣押 之處置,如將假扣押標的交付執行或撤銷假扣押,其程序方為終結。原判 以假扣押查封完畢,認為執行程序業已終結,不得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自 難謂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