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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EN
就債務人基於債權或物權,得請求第三人交付或移轉船舶或航空器之權利為執行時,準用前條之規定辦理,並依關於船舶或航空器執行之規定執行之。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 EN
就債務人基於債權或物權,得請求第三人交付或移轉動產或不動產之權利為執行時,執行法院除以命令禁止債務人處分,並禁止第三人交付或移轉外,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將該動產或不動產交與執行法院,依關於動產或不動產執行之規定執行之。
基於確定判決,或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調解,第三人應移轉或設定不動產物權於債務人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之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