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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EN
管理人因強制管理及收益,得占有不動產,遇有抗拒,得請執行法院核辦,或請警察協助。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6 年 10 月 23 日
要旨:
執行法院將執行標的物之不動產,命為強制管理之目的,在使管理人就該 不動產使用收益,並以其收益供強制執行之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一百零 四條、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自明。如該不動產為第三人無 權占有,管理人為達就其所管理不動產使用收益之目的,本於管理人之身 分,行使債務人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應在其職權範圍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