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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發回或發交更為裁定再行抗告或再為抗告者免徵。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0 年 10 月 12 日
要旨:
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六條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再抗告人在原法院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原法院認為抗告不合程 式,裁定駁回,於法洵無違背。至於上訴程序所定之限期補正,抗告程序 並無準用之明文,故提起抗告之未繳納裁判費用者,可不定期命為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