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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訴訟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但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
第四十八條之規定,於訴訟代理準用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0 月 24 日
要旨:
強制執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開標應由執行法官當眾開示,並朗讀之。拍賣 程序係在利害關係對立之不特定多數關係人注視下公開行之,其執行程序 事項有即斷即決之必要,以期其程序明確。故應買人雖得委任他人代理應 買,惟應即時提出證明書,以證明合法授權之事實,如未提出證明書,代 理權即有欠缺,其投標無效,性質上自不許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 一項定期命補正之規定。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03 月 16 日
要旨:
某律師為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訟代理人,雖委任書提出較遲,但上訴人之 法定代理人自陳「本件原來是委任某律師代理出庭言詞辯論」等語,則依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溯及既往發生代理訴訟之效力,從 而該代理人兩次收受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均屬合法,其不到場辯論, 應生視為撤回其訴之效力。第一審法院於通知視為撤回後又續行訴訟,於 法殊有違背。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2 年 03 月 30 日
要旨:
兩造於民國四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在原法院成立訴訟上之和解時,既經 上訴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某某參與,其於是日提出之委任書,又載有並授與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所規定之各種特別委任權限等字樣,縱使 如上訴人所稱,此項委任書係後於和解時到達,而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 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即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仍於和 解之成立不受影響。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30 日
要旨:
訴訟代理人未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六十 九條但書之情形外,其代理權固有欠缺,惟此項欠缺並非不可補正。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4 月 26 日
要旨:
代理權有欠缺之訴訟代理人,在下級審所為之訴訟行為,經當事人本人在 上級審承認者,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本件原審廢棄第一審判決駁回上 訴人之訴,係以代理起訴之某甲無代理權為理由,茲上訴人既對於原判決 提起第三審上訴,即已承認某甲之訴訟行為,自不得以起訴時代理權有欠 缺,即認其訴為不合法。
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僅用銀號名義加蓋銀號圖章,並未由該號股東或 經理出名,其代理權自屬不無欠缺,法院既已定期命其補正,不待遵行竟 予判決,自非合法。
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欠缺代理權之行為應許追認,故代理人在和解當時雖未經特別委任,而一 經追認之後,不但該造當事人應受拘束,即對造當事人亦無可請求撤銷之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