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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但參加人因參加時訴訟之程度或因該當事人之行為,不能用攻擊或防禦方法,或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用參加人所不知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不在此限。
參加人所輔助之當事人對於參加人,準用前項之規定。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雖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但參加人 非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一條第一項所謂當事人,其與他造當事人間之關 係,自非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能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