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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訴訟標的,對於參加人及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者,準用第五十六條之規定。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3 年 03 月 31 日
要旨:
參加人,係輔助當事人一造為訴訟行為之第三人,雖訴訟標的對於參加人 及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者,亦祇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之 規定,究不能即認參加人為共同訴訟之當事人,故參加人與其所輔助之當 事人一併提起上訴時,判決書當事人項下,仍應列為參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