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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有除權判決後,聲請人對於依證券負義務之人,得主張證券上之權利。
因除權判決而為清償者,於除權判決撤銷後,仍得以其清償對抗債權人或第三人。但清償時已知除權判決撤銷者,不在此限。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1 年 07 月 31 日
要旨:
終止收養關係之訴由養子女起訴者,應以養父與養母一同被訴而為必要共 同訴訟人,如其中有一人死亡,始得以其生存之一人為被告,此觀於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八十四條準用第五百六十五條之規定自明。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婚姻事件由夫或妻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一項應以其配 偶為被告,則夫或妻於婚姻事件中,依同法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二項合併提 起非婚姻事件之訴,自亦僅能本於該夫妻間之法律關係,向其配偶為之。